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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7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

3.二审判决金额: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以前年度报告中就该投资者索赔案累计计提预计负债3,230.65万元,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2024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需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履行支付义务,进而对公司2025年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3)京民终66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39),对多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以及有部分投资者要求前控股股东孟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索赔案件情况进行首次披露。此后,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多次披露。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一审判决公司向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3,176.05万元,并承担54.60万元的诉讼费,合计3,230.65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邮寄送达

的(2023)京民终66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院就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等、原审被告孟凯有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万元,由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以前年度报告中就该投资者索赔案累计计提预计负债3,230.65万元,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2024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需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履行支付义务,进而对公司2025年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责任,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后续支付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3)京民终66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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