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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迪威:关于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ST迪威 公告编号:2025-002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除签署《和解协议书》外,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签署其他协议,亦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2、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书》对公司当期利润、净资产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3、根据二审判决,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已计提预计负债5636.92万元,其中预计工程款4373.9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1262.93万元。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威迅”)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智成”)近日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工公司”)就(2024)粤民再319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11日,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西湖站拆迁安置房 (智慧社区)工程”的施工合同。2016年11月该项目完成施工,经多家单位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2019年5月17日,涉案工程由惠州市财政局出具《工程结算定案书》,最终审定工程造价金额为235291588.02元。期间,迪威智成与黑龙江建工公司关于项目结算先后于2014年6月19日、2017 年 1 月 23 日签订两份《工程补充协议》。迪威智成依据达成的补充协议向黑龙江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195710136.2元,后双方关于结算款产生争议。

一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6月19日《工程补充协议》真实有效,依据协议约定“承包人移交本合同项下全部竣工资料、工程结算通过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82%”,结合迪威智成已付款黑龙江建工195710136. 2 元,已付款大于应付款235291588.02 x 82% =192939102.18元,故判决迪威智成无责。二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6月19日的《工程补充协议》内容,已被2017 年 1 月 23 日《工程补充协议》内容所覆盖,两份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之处应以2017 年 1 月 23 日的《工程补充协议》为准,故应按最终审定工程造价金额支付给黑龙江建工公司:235291588.02元 - 迪威智成已付192939102.18元=43739864元。且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迪威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和 2023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和《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之后,迪威智成及迪威迅申请再审,2024年1月30日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4年12月26日,迪威智成及迪威迅与黑龙江建工公司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同意以人民币2000万元达成和解。

迪威智成及迪威迅承诺:2025年1月31日之前向黑龙江建工支付300万元,剩余1700万元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前支付。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一: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二: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二)和解方案及支付

甲、乙双方(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下同)经充分友好之协商,现就(2024)粤民再319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达成和解,特签署如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应在2025年7月1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如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则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2倍支付自2025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乙方一、乙方二就前述给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2022)粤13民终793号案件受理费由乙方承担。

三、(2024)粤民再319号案件受理费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对甲方施工的工程质量无异议,且签订本协议后无需甲方继续承担工程质保责任。甲方对乙方不再负有债务或责任。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给付义务后,甲、乙双方就本案及莞惠轻轨西湖站拆迁安置房施工项目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三)协议生效及其他事宜处理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本协议内容为原则申请调解。

甲方收到广东省高院制作的调解书后,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乙方法人代表的限高措施等限制性措施。

三、具体付款安排

针对《和解协议书》中关于“乙方应在2025年7月1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约定,为进一步明确付款安排,公司承诺:2025年1月31日之前向黑龙江建工支付300万元,剩余1700万元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前支付。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和解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书》,是从保障公司利益角度、综合判断做出的决策,目的为节约诉讼成本,减少长周期诉讼造成的诉累,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解协议书》的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书》对公司当期利润、净资产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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