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3日10时至2025年1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公司股东深圳市聚达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5,280,000股、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9,720,000股、深圳市鹏博利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3,000,000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并确认成交。
2、拍卖最终成交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拍卖余款、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3日10时至2025年1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公司股东深圳市聚达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5,280,000股、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9,720,000股、深圳市鹏博利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3,000,000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拍卖结果公告如下:
一、司法拍卖竞价结果
截至2025年1月4日,司法拍卖全部完成出价竞拍流程,根据京东网司法
拍卖平台发布的《成交确认书》,本次成功竞拍情况如下:
1 、用户姓名王登正通过竞买号232364061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京东拍卖平台开展的“*ST鹏博股票55,280,000股”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1,106,960.00元(壹亿零壹佰壹拾万零陆仟玖佰陆拾圆整)。
2、用户姓名郑志坚通过竞买号232366185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京东拍卖平台开展的“*ST鹏博股票9,720,000股”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8,872,920.00元(壹仟捌佰捌拾柒万贰仟玖佰贰拾圆整)。
3、用户姓名陈媛媛通过竞买号232366167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京东拍卖平台开展的“*ST鹏博股票13,000,000股”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4,323,400.00元(贰仟肆佰叁拾贰万叁仟肆佰圆整)。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本次司法拍卖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司法拍卖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变动 | 持股总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万股) 变动前 | (%) | (万股) 变动后 | (%) | |||
1 | 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 170,329,667 | 10.28 | 170,329,667 | 10.28 | |
2 | 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 | 85,164,834 | 5.14 | 85,164,834 | 5.14 | |
3 |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85,035,640 | 5.13 | -9,720,000 | 75,315,640 | 4.54 |
4 | 深圳市聚达苑投资有限公司 | 55,440,000 | 3.34 | -55,280,000 | 160,000 | 0.01 |
5 | 杨学平 | 13,291,619 | 0.8 | 13,291,619 | 0.80 |
6 | 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 | 9,303,006 | 0.56 | 9,303,006 | 0.56 | |
7 | 深圳市弘达基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471,500 | 0.03 | 471,500 | 0.03 | |
合计 | 419,036,266 | 25.28 | -65,000,000 | 354,036,266 | 21.36 |
如本次司法拍卖股份成交且最终完成过户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将由25.28%下降至21.36%。该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上述拍卖尚涉及缴纳尾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拍卖的进展情况。
3、上述拍卖股份过户后的减持规定如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经济参考报》等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