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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化工: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7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内,公司共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1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1次。

(一)2024年9月10日,安徽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安徽证监局[2024]54号)

1、主要内容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你公司与关联方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化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六国化工对鑫泰化工的2,403.69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华兴化工,你公司未及时对该关联交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才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涉及的相关事项,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2024年9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212号)

1、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4号)、《关于对邢金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55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决定》)查明的事实,2023年4月6日,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化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对鑫泰化工的2403.69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华兴化工,公司未及时对该关联交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

公司相关关联交易未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6.3.1条、第6.3.6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决定》查明,时任董事会秘书邢金俄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邢金俄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整改措施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深刻吸取教训,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提高规范意识,避免类似问题再出现。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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