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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5-01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五矿广场A座619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45人,

780,265,783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5.867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96,630,394.00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7,212,91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9.921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052,871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467%。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3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8,82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8%;反对1,13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5%;弃权310,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607,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98%;反对1,13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8%;弃权310,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3%。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8,88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2%;反对1,145,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弃权233,8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673,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9%;反对1,145,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6%;弃权2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8,895,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4%;反对1,12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1%;弃权2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682,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00%;反对1,12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4%;弃权2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任嘉宁、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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