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披露的及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当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当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披露文件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披露文件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地址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33 号,电话:020-66818881;电子邮箱:
ir@kingfa.com。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应当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财务部负责收集、提交有关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事务的信息资料,并与证券部协商确认后,由财务部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对外披露。
(二)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重大事项的信息,需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由证券部和财务部协商确认,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财务部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对外披露。前述信息需要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由证券部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规定网站、媒体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 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定向发行对信息披露的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等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六条 在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发起披露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通过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触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时,知情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财务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披露事项。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披露中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营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妥善管理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材料。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务市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四十二条 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失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
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