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立科技”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大立科技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4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259,03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3.51元,共计募集资金969,999,983.38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61,999,983.38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7,547.1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9,292,436.2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7号)。
截至 2024 年 12月31日,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0,608.5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根据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6,0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4 年 12月31日公司已将上述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5,000.00 万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同时,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 总额 | 调整后 投资总额 | 累计投入 金额 | 募集资金 余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 | 9,374.14 | 5,444.62 [注1] | 5,444.62 | 0.00 | 已结项 |
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 22,650.49 | 22,650.49 | 14,787.73 | 7,862.76 | 2024-12-31 |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14,521.42 | 9,815.72 [注2] | 9,815.72 | 0.00 | 已结项 |
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25,753.95 | 33,318.41 [注3] | 33,624.13 | -305.72 | 2024-12-31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4,700.00 | 24,700.00 | 24,700.00 | 0.00 | 不适用 |
合计 | 97,000.00 | 95,929.24 | 88,372.20 | 7,557.04 |
注1:鉴于公司“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毕,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3,929.52万元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注2:鉴于公司“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已实施完毕,经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3,634.94万元继续投资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注3: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和“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 71340122000001254 | 已注销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19045101040060512 | 91,415,278.53 | 募集资金专户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 | 3301040160017072367 | 已注销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362379085872 | 14,669,838.09 | 募集资金专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 71340122000002204 | 已注销 | |
合计 | - | 106,085,116.62 | - |
(四)剩余募集资金金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95,929.24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79,605.99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2,902.23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8,766.21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149.24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88,372.20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3,051.47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10,608.51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10,608.51 | |
差异[注] | G=E-F | 0.00 |
二、募投项目节余的原因
(一)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本项目承诺投资总额为22,650.49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投入金额为14,787.73万元,实际投入金额比承诺投资总额少7,862.76万元,主要系(1)
本项目得到了相关政府补助资金支持;(2)公司根据外部环境、项目实际需要等对原设备清单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大幅加大了国产化设备采购比例。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9,141.5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本项目承诺投资总额为33,318.4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投入金额为33,624.13万元,实际投入金额比承诺投资总额多305.72万元,项目基本完成建设,正处于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本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使用完毕。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1,466.98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三)其他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上述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募投项目尚待支付的合同尾款、质保金等款项且款项支付时间周期较长,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长期闲置,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10,608.5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待上述尚待支付款项满足付款条件时,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完毕后,公司将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的经营发
展,不会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此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长期闲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未违反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之岳 胡伊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