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相关规定,就光电股份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1月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的有效期为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4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3日。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为确保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调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延长后的有效期为2025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3日。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调整的议案》。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光电股份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黄 凯 宋 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