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卡倍亿股票代码:300863
信息披露义务人1: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井中路15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林光耀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3:林光成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4:林强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5:林春仙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
权益变动性质:因公司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使公司总股本增加,致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不涉及股份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控股股东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光耀、林光成、林强、林春仙在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卡倍亿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和基本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6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协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光耀、林光成、林强、林春仙 |
公司、上市公司、卡倍亿 | 指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和股权激励使公司总股本增加,致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不涉及股份减持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公司名称 | 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 | 2003年11月18日 | 注册资本 | 19,8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林光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267562571484 |
住所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井中路150号(自主申报)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运输设备及生产用计数仪表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金属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出资结构
出资结构 |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出资比例(%) |
林光耀 | 自然人股东 | 61.00 | |
林光成 | 自然人股东 | 12.50 | |
林强 | 自然人股东 | 12.50 | |
徐晓巧 | 自然人股东 | 9.00 | |
林春仙 | 自然人股东 | 5.00 | |
合计 | 100.0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林光耀性别:男国籍: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职务:现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3)信息披露义务人3:
姓名:林光成性别:男国籍: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职务:现任上市公司董事
(4)信息披露义务人4:
姓名:林强性别:男国籍: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职务:现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
(5)信息披露义务人5:
姓名:林春仙性别:女国籍: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职务:未在上市公司任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新协实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林光耀、林光成和林强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林光耀先生对新协实业的出资比例为61%,系新协实业第一大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林光成为林光耀之兄,林强为林光成之子,林春仙为林光成之配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新协实业和林光耀、林光成、林强、林春仙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公司可转债转股和股权激励使公司总股本增加,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不涉及股份减持。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卡倍亿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和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公司可转债转股和股权激励使公司总股本增加,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不涉及股份减持。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2020年8月24日上市至2025年1月2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6.16%,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股份比例为66.1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股份比例为59.95%,主要系公司可转债转股和股权激励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不涉及股份减持。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新协实业 | 33,600,000 | 60.84% | 70,560,000 | 54.99% |
林光耀 | 2,068,000 | 3.74% | 4,468,800 | 3.48% |
林光成 | 442,000 | 0.80% | 928,200 | 0.72% |
林强 | 380,000 | 0.69% | 924,000 | 0.72% |
林春仙 | 20,000 | 0.04% | 42,000 | 0.03% |
合计持有股份 | 36,510,000 | 66.11% | 76,923,000 | 59.9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72,182,250 | 56.26%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6,510,000 | 66.11% | 4,740,750 | 3.69% |
注1:限售股份变更是由于首发前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及股权激励限售股上市流通导致; 注2:本次变动前的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收盘后总股本55,230,000股为计算依据(公司上市日2020年8月24日-2022年6月30日之间,总股本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动),变动后的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5年1月2日收盘后总股本128,310,195股为计算依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4,740,750股,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无买卖卡倍亿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林光耀
签署日期:2025年1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光耀
签署日期:2025年1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光成
签署日期:2025年1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强
签署日期:2025年1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春仙
签署日期:2025年1月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部门: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726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
股票简称 | 卡倍亿 | 股票代码 | 30086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1、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林光耀 3、林光成 4、林强 5、林春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通讯地址 | 1、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井中路150号 2、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3、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 4、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 5、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其他?(因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涉及减持)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 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其他 ? (因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份性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新协实业 | 33,600,000 | 60.84% | 70,560,000 | 54.99% |
林光耀 | 2,068,000 | 3.74% | 4,468,800 | 3.48% |
林光成 | 442,000 | 0.80% | 928,200 | 0.72% |
林强 | 380,000 | 0.69% | 924,000 | 0.72% | ||||
林春仙 | 20,000 | 0.04% | 42,000 | 0.03% | ||||
合计持有股份 | 36,510,000 | 66.11% | 76,923,000 | 59.95%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72,182,250 | 56.2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6,510,000 | 66.11% | 4,740,750 | 3.69% | ||||
注1:限售股份变更是由于首发前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及股权激励限售股上市流通导致; 注2:本次变动前的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收盘后总股本55,230,000股为计算依据(公司上市日2020年8月24日-2022年6月30日之间,总股本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动),变动后的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5年1月2日收盘后总股本128,310,195股为计算依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 否 □ |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股份增减计划 | 是□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卡倍亿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 否 □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 否 □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 | 否 | □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 | 否 | □ |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林光耀
签署日期:2025年1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光耀
签署日期:2025年1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光成
签署日期:2025年1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强
签署日期:2025年1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春仙
签署日期: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