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总裁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执行总裁一名,副总裁、总裁助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