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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作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科技”、“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精工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633,44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价格人民币14.5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43,001,889.6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417,214.2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5,584,675.4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2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510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相关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将在后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支

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软件、工程等采购合同,由经办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募集资金使用流程进行审批,并同时明确支付方式。

2、在具体支付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支付的,由财务部门按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建立专门的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3、财务部门按不同的自有资金支付方式,每月编制《支付情况明细表》,并连同相关台账、合同和支付凭证(扫描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支付情况明细表》中支付总额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4、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人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部分款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成晓辉郭晓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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