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作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科技”、“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精工科技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633,44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价格人民币14.5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43,001,889.6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417,214.2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5,584,675.4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2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510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相关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5,584,675.40元,低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94,300.19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其余募投项目投入金额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前)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后) |
1 | 碳纤维及复材装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 | 111,558.43 | 31,400.00 | 31,400.00 |
2 | 高性能碳纤维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1,841.21 | 37,900.19 | 37,900.19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8,000.00 | 25,000.00 | 24,258.28 |
合计 | 211,399.64 | 94,300.19 | 93,558.47 |
三、调整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对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由25,000万元调整为24,258.28万元,其余募投项目投入金额保持不变。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系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等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成晓辉 | 郭晓萌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