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采用股薪制薪酬模式、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经董事会认同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研发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如无特殊约定,所有参加对象在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均需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39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规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规模上限为 3,102 万份,每1份额对应1元,即资金上限为 3,102 万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公司标的股份总数 94.2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8,594.54 万股的1.096%。具体股份数量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截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876,45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42%,回购最高价格为
52.93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 35.81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1,598.60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截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1,597,1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6%,回购的最高价为 29.89 元/股,最低价为
21.5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502,734.92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规模不超过 3,102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专项激励基金、员工合法薪酬、持有人自有资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的资金,其中员工的自筹资金与公司计提的专项奖励基金的比例为50%:50%。激励基金部分为根据公司《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计提的奖励基金,均属于员工薪酬构成部分,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提取激励基金的金额上限为 1,551 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及计提金额确定,所提激励基金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数不超过 3,102 万份。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将其放弃认购的份额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重新分配后,单个员工所获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价格为 32.92 元/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未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29.97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31.95元/股;
3、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32.63元/股;
4、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32.92 元/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定价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参考了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案例、行业发展趋势、当前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费用成本等因素后形成的方案,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上述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保障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公司员工,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机制和人才保障,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发展。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价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32.92 元/股,兼顾激励效果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可提前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锁定期满后,一次性解锁本持股计划相应标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对于持有人实际可解锁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进行权益处置和分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关于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期限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本次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以 2025 年作为业绩考核年度,以2024年为业绩基准年,具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2025年度营业收入(A)达到业绩目标值(Am),即2024年营业收入的120%。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A≥Am | 100% |
0.92Am≤A<Am | A/Am |
0.88Am
≤A<0.92Am
0.88Am≤A<0.92Am | 60% |
0.85Am≤A<0.88Am | 30% |
A<0.85Am | 0% |
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或未全部达成,则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自有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对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S、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归属比例确定各持有人最终所归属的本计划份额及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S | A | B | C | D |
对应归属比例 | 100% | 80% | 0% |
持有人当期实际归属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归属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若考核期内,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到C或以上的,对应标的股票按可归属比例归属。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归属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自有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扣除分红款(如有))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第九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前两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 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7、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8、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自有资金方式设立,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 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7) 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仅限于低风险理财产品)、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9) 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持有人会议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
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后,应在 15 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
的财产;
(2) 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 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 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 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 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4) 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分配等相关事宜;
(5) 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6) 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 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 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 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仅限于低风险理财产品)、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根据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11)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 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
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 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最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当公司发生权益分派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持股计划涉及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及/或购买数量做相应地调整;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3、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和归属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6、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7、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8、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9、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
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第十五条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计划草案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3、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自行承担与本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3、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持份额进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5、保守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6、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应按规定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如有)和托管费(如有)等费用,由持有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承担。持有人因参加本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相关税费等(如有),由持有人承担,公司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股票售出后将持有人名下收益扣税后再行兑付持有人或由公司通知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税费;
7、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8、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
账户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4、除前述自行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30 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如因窗口期较长等特殊情形适当延后的除外。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持有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以及可解锁前,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
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不做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将标的股票划转至持有人个人账户或存续期内继续持有相应的标的股票。
7、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9、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收益,其尚未解锁的份额强制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
件的员工进行受让,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相应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自有出资部分以持有人原始出资与售出/转让收益的孰低金额(扣除分红款(如有))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1) 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其他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
(3) 持有人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 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的;
(5) 持有人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该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6) 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不适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不再具备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管理委员会有权强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全部份额,并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相应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自有出资部分以持有人原始出资与售出/转让收益的孰低金额(扣除分红款(如有))返还持有人。且持有人需返还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若对公司造成损失,持有人须优先赔偿公司损失。被强制收回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
(1) 持有人因包括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受雇于竞争对手、向同行业竞争对手推荐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受到公司撤职、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的情形;
(2) 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3)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情形。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变动,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公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3)身故: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公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附则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计不超过7人,以上持有人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放弃因持有标的股票而享有的股东表决权,
因此本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5、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