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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斯: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3

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克劳斯 编号:2025—003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进展进行披露,详见下文。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等已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讼案件(无仲裁案件)共5件,总涉案金额10,782万元,基本信息见下表,详细情况可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11日、2024年11月9日披露的《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9)、《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序号案件编号原告被告/第三人案由涉案金额(万元/人民币)案件阶段
1(2023)浙0482民初103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院”)、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3,862二审上诉
2(2023)宁0221民初4538号宁夏双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华院(南京)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242强制执行
3(2023)鲁 0783 民初 10704 号中化(福建)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原福建天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396二审上诉
4(2024)甘0102民初3661号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Enterprise Indorama PTA Montreal S. E. C(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第三人)独立保函欺诈纠纷1,534一审法院已下发民事判决书
5(2024)新0106民初5543号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748达成调解协议
合计10,782.00

二、 上述诉讼案件进展

(一)(2023)浙0482民初1031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原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原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被告一: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二: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2月,三原告在向第三人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天华院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索赔金额3,862万元,并以公司是天华院唯一股东并与天华院财产混同为由,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

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向天华院及公司陆续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天华院向三原告合计支付3,187万元,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天华院已于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2023)宁0221民初4538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夏双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华院(南京)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8月,原告向被告(天华院全资子公司)采购设备,合同总金额4,070万元,已支付810万预付款。履约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要求解约并返还预付款。被告拒绝后,原告遂起诉要求返还预付款并提出索赔请求,赔偿金额合计1,242万元(含预付款810万、违约金432万)。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货款、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

3、案件进展

2024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支付货款2,853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3月提起上诉。2024年6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天华院于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案件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三) (2023)鲁 0783 民初 10704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化(福建)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原福建天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被告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拖欠设备款,原告于2023年7月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96万元。2023年10月,被告以原告迟延交货、逾期调试设备违约为由,提起反诉,同时就其反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3、案件进展

2024年10月,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16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同时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及损失661万元。原告、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案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四)(2024)甘0102民初3661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Enterprise Indorama PTA Montreal S. E. C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原告(供货人)与被告(买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为保障履约,原告在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处、以被告为受益人开立了独立保函。2023年12月,被告向第三人提出独立保函索赔申请,天华院得知情况后向法院紧急申请止付令并通知第三人拒付,但第三人仍向Indorama支付了索赔款项。原告以被告滥用独立保函索赔请求权构成保函欺诈、第三人付款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独立保函欺诈诉讼,涉案金额1,534万元。

3、案件进展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下发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天华院

全部诉讼请求。天华院尚未作出决定是否上诉。

(五)(2024)新0106民初5543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1日至12月2日,原告作为供货方与被告陆续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期向被告交付合同标的物并完成了约定服务,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到期合同价款拒不支付,原告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货款及律师费等费用合计1,748万元。

3、案件进展

2024年10月24日,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天华院支付248万元,剩余款项1,500万元由双方于2024年12月31日前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若以房抵债协议未果或被告未完成现金支付,天华院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天华院已收到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100万元款项,但双方未就以房抵债事项达成协议,天华院拟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申请强制执行。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等已发生的诉讼事项中存在尚未判决或执行完毕等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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