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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3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150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级管理师或其他领域相应层级人员、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激励的营销人员(总监级以上)、研发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01月0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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