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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马农机: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公告编号:2025-002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为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公司拟开立1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存放公司“山地丘陵智慧农机零部件研发制造中心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公司已于近日与相关方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57.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9.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501.26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954.6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546.59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8-2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为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开立1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存放公司“山地丘陵智慧农机零部件研发制造中心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

公司此次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已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人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现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3100020429200574989智能化柔性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山地丘陵农业机械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及营销服务渠道升级建设项目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154601012001000662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346210100100182924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1546010120010007826山地丘陵智慧农机零部件研发制造中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珞璜园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山地丘陵智慧农机零部件研发制造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光远、陈佳红可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必要的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必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6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抄送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存在本协议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合同期限内,未经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注销专户。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十一、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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