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3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2.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2.人员情况
中审亚太首席合伙人为王增明先生,合伙人76人,注册会计师42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57人,工作经验丰富,可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3.业务规模
中审亚太2023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69,445.2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64,991.0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29,778.85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1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房地产业,审计收费6,806.15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亚太职业风险基金计提金额共计7,694.34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40,0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可以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审亚太近三年无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待审理中的诉讼案件如下:
序号 | 诉讼地 | 诉讼案由 | 诉讼金额 | 被告 | 案情进展 |
1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人民币约300万元 | 15个机构及个人,要求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 2023年10月8日一审开庭一次,后续进入系统性风险评估阶段,至今,未收到二次开庭的通知或公告。 |
5.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0次。
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具体如下:
序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 | 行政监管措施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
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振湘、倪晓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2年1月20日 |
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 四川监管局 | 2022年3月7日 |
序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 | 行政监管措施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
臧其冠、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解乐、李家忠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黑龙江监管局 | 2022年8月22日 |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 | 关于对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 关于对王锋革、孙有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 关于对刘彩虹、朱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 | 关于对李欢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9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6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孙有航、汪亚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陕西监管局 | 2023年11月21日 |
1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岳秋、陈吉先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4年2月7号 |
11 |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股转会计监管函[2024]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岳秋、陈吉先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部 | 2024年3月4日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8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序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 | 行政监管措施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9号 | 关于对解乐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0号 | 关于对赵建华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1号 | 关于对赵洪星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4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4年11月19日 |
1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5号 | 关于对臧其冠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4年11月19日 |
1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6号 | 关于对刘伟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4年11月19日 |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陈刚,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等提供年报审计、专项审计等各项专项服务。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劲,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2014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曾参与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年报审计、专项审计等专业服务。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受(收)
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质量控制复核人:王琳,于2007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复核6家上市公司及22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021年开始,作为本公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9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元。
上期审计收费72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2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计委员会经对中审亚太的执业情况、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中审亚太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本次续聘中审亚太,能够满足公司审计的工作要求,一致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核意见;
3.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