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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2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雷自合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5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590,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7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2,919,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1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670,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5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5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770,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6人,代表股份22,670,3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65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吴兴印律师、霍燕华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620,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506%;反对1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弃权17,791,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4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00,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831%;反对1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7%;弃权17,791,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4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3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吴兴印律师、霍燕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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