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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精工: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2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公司承诺自增持计划披露日起90个交易日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拟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1000 万股,不超过1200万股。截至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你公司一直未履行增持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相关问题,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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