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公告编号:2025-002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2025~2027)》《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2025~2027)》系公司与受托方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修改,不会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不会导致未来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大幅增加,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鉴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局集团公司、受托方)、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局集团公司、受托方)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局集团公司、受托方)签订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2022~2024)》及《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2022~2024)》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规范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拟与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分别签订新一轮《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2025~2027)》(以下简称《委管合同》)及《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2025~2027)》(以下简称《客站资产委托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谭光明、刘洪润、邵长虹回避表决。
本次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国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单位 | 2024年度预计金额 |
委托运输管理 | 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 上海局集团公司 | 457,716 |
商业资产使用费收入 | 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 上海局集团公司 | 27,722 |
合计 | 485,438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单位 | 2025年度预计金额 |
委托运输管理 | 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 上海局集团公司 | 500,752 |
商业资产使用费收入 | 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 上海局集团公司 | 29,207 |
合计 | 529,959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北京局集团公司
北京局集团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24,895,969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主营业务为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
2. 济南局集团公司
济南局集团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14,169,059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站前路2号。主营业务为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
3. 上海局集团公司
上海局集团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1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39,883,439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80号。主营业务为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资产规模大,业务稳定,与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延续多年,执行情况正常,不存在履约障碍或困难。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1. 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
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公司委托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开展运输管理工
作。委托运输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运输组织管理;(2)运输基础设施管理;(3)运输移动设备管理;
(4)运输安全管理;(5)运输收入管理;(6)铁路用地管理;(7)统计管理;(8)卫生防疫管理;(9)运输关联业务管理;(10)其他内容。
2. 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3. 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和铁路运输清算
(1)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由双方按结算项目对应工作量和结算单价确定,据此每年对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签认。
(2)双方执行铁路行业运输收入清算规则有关规定,按照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清算基础信息的收集、确认工作。
(3)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采用月度预付,季度(年度)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上季度应付乙方委托运输费用月平均数,每月在25日之前预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季度(年度)根据双方签认的结算数结算。
4. 委托运输费用标准
经双方协商确认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和结算单价如下(不含税):
序号 | 费用项目 | 工作量单位 | 受托单位 | 2024年度结算单价 (基数,万元,不含税) |
1 | 动车组列车 服务费 | 千辆公里 | 北京局集团公司 | 0.1595 |
济南局集团公司 | ||||
上海局集团公司 | ||||
2 | 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 | 营业公里 | 北京局集团公司 | 270.5697 |
济南局集团公司 | 224.0900 | |||
上海局集团公司 | 261.8941 |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本合同期内不再变更。结算单价以2024年度单价为基数,自2025年度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结算单价(不含税)的基础上按照5.355%增长执行。
5. 采取能源消耗激励约束机制。以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实际发生的生产用水、用电、用气量作为新一轮合同能源包干考核指标。
(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
1. 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
(1)执行铁路行业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责任,维护铁路企业形象,确保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委托经营相关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功能性。
(2)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互利共赢、和谐发展。对于委托经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的建议、意见,另一方均应当在收到建议、意见之日起30日内答复。
(3)受托方投资与公司资产可区分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根据投资范围享有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及处置权。受托方投资与公司资产不可区分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前,双方应就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4)双方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委托范围内运输
关联业务招商情况、经营状况、收益分配、服务质量等进行沟通协调,并针对重大问题进行现场分析、现场办公,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运输关联业务的健康发展。
(5)双方均应服从铁路行业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行业规章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委托经营资产的正常运行,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整体效率效益。
(6)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一方不得以广告形式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等。
2. 委托经营范围与期限
(1)委托经营范围: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北京南站、廊坊站、天津西站、天津南站、沧州西站、德州东站、济南西站、泰安站、曲阜东站、滕州东站、枣庄站、徐州东站、宿州东站、蚌埠南站、定远站、滁州站、南京南站、镇江南站、丹阳北站、常州北站、无锡东站、苏州北站、昆山南站和上海虹桥站等24个客站商业资产(面积、墙体、空间及设施等)。
(2)委托经营期限为三年,即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3. 收益分配
(1)受托方应向公司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收益分配金额按上一年受托方向公司实际支付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为基数,按每年5.355%增幅比例确定。
(2)受托方按季度向公司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
受托方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上个季度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资金结算按季度与双方签订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的委托运输管理费实行轧差结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铁路运输业务具有“全程全网”、统一调度指挥的行业特性。为发挥受托方运输管理优势、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率,公司将京沪高速铁路的运输组织管理、运输设施设备管理、运输移动设备管理、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铁路用地管理等委托京沪高速铁路沿线的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管理,对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向其支付委托运输管理相关费用。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使用公司的车站资产开展商业活动并向公司支付费用。
本次签订《委管合同》《客站资产委托合同》系公司与受托方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修改,不会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不会导致未来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大幅增加,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