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12月3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以下合称“ESG”)管理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和ESG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根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ESG工作小组,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处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日常工作,ESG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公司ESG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工作方案、报告等;
(七)审议与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和ESG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日常经营层面的战略规划除外);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ESG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和ESG工作小组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相关战略决策及ESG事项的正式提案,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