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防范和化解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前述风险处置预案详细内容公司已于2013年10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
根据最新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规制度的变化,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合规性、稳健性,并保障资金安全,现结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经公司2024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目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抬头及引言 |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表述 |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表述 |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及化解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菱电器”)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及化解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及化解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或“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
第一章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室、经营管理部、审计部、法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室、合规风控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
第二条(二)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室、经营管理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 ||
第二条(二)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室、审计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长虹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 (四)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对财务公司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验证,定期或不定期将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部分或全部转出;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长虹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 |
第二章风险信息报告 | 第五条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资金存放财务公司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以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 第五条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
第三章风险处置程序与披露 | 第十条(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风险情形的; | 第十条(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
第十条(二)财务公司任一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要求的; | 第十条(二)财务公司任一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要求的; | |
第十条(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 第十条(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后,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或采取干预措施的; | |
第十条(六)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 第十条(六)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余额超出金融服务协议约定限额的; | |
第十条(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第十条(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并对财务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 |
第十条(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 第十条(十一)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 |
第四章后续事项处理 |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化解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化解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整存款限额。 |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贷款。 |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
除上述条款外,《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