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荣继华、张翼、胡东杰、吴楠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201号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荣继华、张翼、胡东杰、吴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荣继华、张翼、胡东杰、吴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0号),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不规范
一是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3年6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的有效期内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大额存单中,存在25笔共计2.9亿
元的理财到期日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有效期,公司应于2024年6月27日前赎回或召开董事会审议,但公司未及时赎回且直至2024年9月19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相关议案。
二是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不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于2023年4月13日到账,10月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23年9月15日,公司已投入募投项目待置换的自筹资金为2.02亿元。上述置出资金中1.15亿元为募集资金到账后继续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支出。
二、预付款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2022年、2023年年报披露的预付款项前五名期末余额及占比披露不准确,2023年年报披露的预付款1年以内账龄及1至2年账龄金额及比例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
6.3.7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3.5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荣继华、总经理张翼、财务总监胡东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1.4条、第4.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