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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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ESG工作等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 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证券事务部牵头,联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为战略委员会进行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和制订、开展公司ESG治理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建议。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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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或兼并购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战略、ESG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ESG报告,监督和检查公司ESG 相关的目标执行情况和进展等;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交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资料、年度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等。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于召开前两天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会议或电子通信表决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供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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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书面签字文件。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