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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技术: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荣继华、张翼、胡东杰、吴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荣继华、张翼、胡东杰、吴楠: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氏技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3年6月28日,道氏技术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的有效期内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大额存单中,存在25笔共计2.9亿元的理财到期日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有效期,公司应于2024年6月27日前赎回或召开董事会审议,但公司未及时赎回且直至2024年9月19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相关议案。二是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不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于2023年4月13日到账,10月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23年9月15日,公司已投入募投项目待置换的自筹资金为2.02亿元。经查,上述置出资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1.15亿元为募集资金到账后继续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支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预付款项信息披露不准确。道氏技术2022年、2023年年报披露的预付款项前五名期末余额及占比披露不准确,2023年年报预付款1年以内账龄及1至2年账龄金额及比例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道氏技术董事长荣继华、总经理张翼、财务总监胡东杰、董事会秘书吴楠,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荣继华、张翼、胡东杰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吴楠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荣继华、张翼、胡东杰、吴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格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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