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1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公告编号:2024-094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4年12月3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6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照忠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3人,代表股份95,055,781股,占公司总股本(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有表决权的总股本,即178,599,431股,下同)的53.2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87,631,5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06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人,代表股份7,424,1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6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共90人,代表股份7,424,1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69%。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926,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反对125,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弃权3,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二)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811,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5%;反对223,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6%;弃权20,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9,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60%;反对141,0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279,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60%;反对141,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股东回避情况:关联股东王照忠先生、翰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王氏翰博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945,0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5%;反对86,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31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90%;反对86,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8%;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2%。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998,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8%;反对53,9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366,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2%;反对53,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4%;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曼曼、刘斐玥
3、结论性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