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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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在公司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根据《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口头及通信方式传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左静女士主持。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1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3.50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9.37元/股。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内容披露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