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ANHUICONCHCEMENTCOMPANY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914)
持續關連交易:採購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及脫硫劑
《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簽訂了《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根據該合同,本集團擬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燃燒促進劑。《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之合同總金額(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為不超過人民幣5,670萬元。《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簽訂了《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根據該合同,本集團擬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熔解促進劑。《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之合同總金額(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為不超過人民幣1,550萬元。《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簽訂了《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根據該合同,本集團擬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脫硫劑。《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項下預計總交易金額(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為不超過人民幣1.2億元。上市規則之涵義
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海螺科創材料100%股權,海螺科創材料持有海螺製劑100%股權,海螺製劑持有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100%股權,因此,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為海螺集團之聯繫人,是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三項合同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三項合同項下的交易應合併計算,視作一項交易處理,因為它們均為本集團與相同交易方在十二個月內進行的交易。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就三項合同之總年度上限金額人民幣1.922億元計算的若干適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超過0.1%但每項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2)條,三項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年度審閱及披露規定,並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簽訂了《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根據該合同,本集團擬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燃燒促進劑。合同簽約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易雙方:
(1)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採購方)本集團主要從事水泥、商品熟料、骨料及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及銷售。
(2)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供應方)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是一家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新型建築材料製造、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劑銷售等。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由海螺製劑持有100%股權。海螺製劑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海螺科創材料持有100%股權。海螺製劑主要從事新型建築材料製造、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劑銷售等。海螺科創材料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海螺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海螺科創材料主要從事(i)生物質燃料研發、生產及銷售;(ii)新
型催化材料及添加劑的生產銷售,新材料研發;及(iii)新興能源技術研發、儲能電池系統銷售。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總數約
36.40%,是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海螺集團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資產經營、投資、融資、產權交易,進出口貿易,建築材料、化工產品(除危險品)、電子儀器及儀錶及普通機械設備生產及銷售等。海螺集團分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其全資附屬國有企業)擁有51%權益,及由中國海螺創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586)(通過其直接和間接全資子公司的架構)擁有49%權益。中國海螺創業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建造及運營垃圾發電項目、新能源材料及新型建材之製造及銷售、港口物流服務等。合同基本內容:
本集團擬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燃燒促進劑,採購數量由本集團根據二零二五年度實際生產需要而釐定。本集團各相關成員將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提前發出採購函,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須按《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條款所述的產品要求(包括質量要求及質量考核)、包裝標準、驗收標準等條款向本集團提供燃燒促進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將負責運送產品到本集團各相關成員的指定地點,並由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承擔產品運輸相關費用。本集團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每月進行採購產品數量結算,交易雙方確認結算後,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將開具發票,本集團各相關成員在收到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每批次產品發票後一個月內結算付款。合同有效期:
《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簽字蓋章,並於同日獲董事會批准及生效,有效期為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之合同總金額(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為不超過人民幣5,670萬元,乃基於以下因素和假設所釐定:
(i)如下文「單價釐定基準」所載列之燃燒促進劑產品的單價,是參考本公司的獨
立第三方供應商報價及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向其獨立第三方客戶供應同類產品銷售單價後確定的;(ii)根據本集團二零二五年度熟料的生產計劃及替代燃料的使用計劃,而預估燃燒
促進劑的採購總量;(iii)先前合同項下由本集團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的歷史交易金額,如下
文「歷史交易金額」所載列;及(iv)假設(a)中國的總體社會經濟環境;及(b)本集團在二零二五年度的生產計劃下的
熟料產品需求,均沒有出現有重大變化。單價釐定基準:
《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項下燃燒促進劑產品的採購單價基於以下因素確定:
(i)本公司向三家提供同類產品的獨立第三方供應商進行了詢價,該等報價均不低
於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向本集團供應的燃燒促進劑產品單價;及(ii)經參考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近年向其兩家獨立第三方客戶提供同類產品的
銷售價格,乃不低於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向本集團供應的燃燒促進劑產品單
價。
歷史交易金額:
茲提述先前公告,有關本集團於二零二二年度至二零二四年度,根據先前合同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的持續關連交易。於釐定《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的年度上限時,本公司參考了本集團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的歷史交易金額。按先前合同於相關年度的年度上限及實際交易金額如下:
二零二二年度
二零二二年度 | 二零二三年度 | 二零二四年度 |
(經審計)(人民幣億元) | (經審計)(人民幣億元) | (未經審計)(人民幣億元) |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 1.995註1 | 3.37 | 1.03 |
相關先前合同下採購燃燒促進劑的實際交易金額 | 0.94註2 | 0.58 | 0.39 |
註:
1.二零二二年度的年度上限人民幣1.995億元,是以《二零二二年一月試用合同》項下
交易期間(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最高交易金額人民幣5,950萬元,及《二零二二年八月合同》項下於二零二二年度的交易期間(即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最高交易金額人民幣1.4億元之總和計算。
2.二零二二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0.94億元,是以《二零二二年一月試用合同》項下交易期間的實際交易金額人民幣5,869.59萬元,及《二零二二年八月合同》項下於二零二二年度的交易期間的實際交易金額人民幣3,536.66萬元之總和計算。於二零二二年度及二零二三年度發生之交易,其實際交易金額均未超過相應年度的年度上限。根據本公司未經審計的會計記錄,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度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燃燒促進劑的實際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0.39億元,遠低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合同》項下所設定的二零二四年度的年度上限,主要是因為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度期間在其生產線繼續推廣使用替代燃料,並在使用替代燃料期間暫停使用燃燒促進劑。此外,由於煤炭價格波動,當燃燒促進劑使用成本超過其所帶來的節煤經濟效益時,本集團通常立即暫停採購和使用燃燒促進劑。《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的年度上限乃參考了二零二四年度本集團實際使用燃燒促進劑的數量,及採購該產品的實際交易金額,以及考慮本集團將在二零二五年度繼續使用替代燃料而決定。有關先前合同下本集團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的交易詳情,請參閱先前公告。
《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簽訂了《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根據該合同,本集團擬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熔解促進劑。合同簽約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易雙方:
關於交易雙方之有關資料參見上部之「《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交易雙方」。
合同基本內容:
本集團擬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熔解促進劑,採購數量由本集團根據二零二五年度實際生產需要而釐定。本集團各相關成員將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提前發出採購函,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須按《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條款所述的產品要求(包括質量要求及質量考核)、包裝標準、驗收標準等條款向本集團提供熔解促進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將負責運送產品到本集團各相關成員的指定地點,並由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承擔產品運輸相關費用。本集團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每月進行採購產品數量結算,交易雙方確認結算後,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將開具發票,本集團各相關成員在收到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每批次產品發票後一個月內結算付款。合同有效期:
《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簽字蓋章,並於同日獲董事會批准及生效,有效期為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之合同總金額(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為不超過人民幣1,550萬元,乃基於以下因素和假設所釐定:
(i)如下文「單價釐定基準」所載列之熔解促進劑產品的單價,是根據每噸熟料生產過程中熔解促進劑標準使用量及基準節煤量之成本,並參考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向其獨立第三方客戶供應同類產品銷售單價後確定的;(ii)根據本集團二零二五年度熟料的生產計劃,而預估熔解促進劑的採購總量;(iii)本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度及二零二四年度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熔解促進劑的歷
史交易金額,如下文「歷史交易金額」所載列;及(iv)假設(a)中國的總體社會經濟環境;及(b)本集團在二零二五年度的生產計劃下的
熟料產品需求,均沒有出現有重大變化。
單價釐定基準:
《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項下熔解促進劑產品的採購單價基於以下因素確定:
(i)本集團設置了每噸熟料生產過程中熔解促進劑標準使用量及基準節煤量,熔解
促進劑的採購單價乃根據基準節煤量之成本和熔解促進劑標準使用量確定。為保障本集團利益,按《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的條款,熔解促進劑的結算價格將根據實際節煤效果適時調低,以確保其使用成本不高於實際節約的煤耗成本;及(ii)經參考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近年向其兩家獨立第三方客戶提供同類產品的
銷售價格,乃不低於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向本集團供應的熔解促進劑產品單價。
歷史交易金額:
在釐定《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之合同總金額(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時,本公司參考了下列本集團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熔解促進劑的歷史交易金額。本集團曾向海螺製劑集團採購少量熔解促進劑,二零二三年度及二零二四年度的採購金額分別約為人民幣1,705萬元及人民幣600萬元。
《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簽訂了《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根據該合同,本集團擬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脫硫劑。協議簽約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易雙方:
關於交易雙方之有關資料參見上部之「《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交易雙方」。協議基本內容:
本集團擬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脫硫劑。本公司各相關附屬公司或分公司將於進行招標或詢價比較及經交易雙方公平協商後,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分別簽訂分項合同,載明有關採購脫硫劑的具體條款及安排,包括產品數量、最終價格、交貨時間表、質量要求、包裝標準、驗收標準和其他安排。《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下各分項合同項下可能產生之實際交易數量將由本集團根據其實際生產需要、採購進度和其他特定安排而釐定。
本集團根據《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而簽訂之分項合同之應付代價將於收到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每批次產品發票後一個月內支付。該等分項合同的主要條款將與《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保持一致,且各分項合同項下的交易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金額。協議有效期:
《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簽字蓋章,並於同日獲董事會批准及生效,有效期為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項下預計總交易金額(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為不超過人民幣1.2億元,乃基於以下因素和假設所釐定:
(i)《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產品的單價,將根據招標結果或詢價比較及交易
雙方談判確定的,在下文「單價釐定基準」所載列;(ii)根據本集團二零二五年度熟料生產計劃,而預估所需的脫硫劑的採購總量;(iii)(a)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度向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採購脫硫劑的歷史交易金
額,為人民幣5,895萬元(未經審計);及(b)由於國家推進水泥行業實施更加嚴格的二氧化硫排放標準,本公司預計於二零二五年度將有更多的附屬公司使用脫硫劑或增加脫硫劑的使用量,以降低生產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濃度;及(iv)假設(a)中國的總體社會經濟環境;及(b)本集團在二零二五年度的生產計劃下的
熟料產品的需求,均沒有出現有重大變化。
單價釐定基準:
本集團按《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簽訂的各分項合同下採購的產品單價將由交易雙方透過以下其中一個方式釐定:
(i)招標方式:本集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
投標法實施條例》開展公開招標或邀請至少三家(包括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及其他獨立第三方)提供同類產品的潛在供應商投標。預計將根據技術標評分和商務標評分對投標進行評分,技術標評分是對參與投標的供應商的經營業績、履約信用、項目管理能力、資信狀況、綜合實力、售後服務等進行評分,商務標評分
是對參與投標的供應商的產品報價由低到高進行評分。最終根據技術標和商務標綜合評比最高或最優秀的評分,確定成功投標的供應商。按《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簽訂的各分項合同項下之產品單價須參考招標結果而釐定;或(ii)詢價比較及談判方式:本集團將透過向至少三家(包括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及
其他獨立第三方)提供同類產品的潛在供應商進行詢價比較,以獲得產品的公平市場價格。預計將根據以下因素對潛在供應商進行全面審核,其中(連同其他因素)包括:彼等報價(計及生產成本、生產指定品質產品所需的技術和程序的複雜程度以及所需的資源投入等)、財務和企業績效、資信狀況、履約信用、生產工藝和技術、項目管理能力和綜合實力,並將基於其最佳的整體性價比及穩定供應的可靠性選擇供應商。本集團及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將根據正常商業條款經公平磋商釐定產品單價。
三項合同項下交易的理由及裨益《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及《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在熟料生產過程中,使用燃燒促進劑有助於促進煤炭充分燃燒,使用熔解促進劑有助於改善原材料的易燒性及降低熟料燒成的溫度,從而降低煤炭消耗和生產成本,提升經營效益。此外,使用燃燒促進劑及熔解促進劑可間接減少熟料生產過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達到節能環保的效果。本公司相關附屬公司及分公司於生產線使用燃燒促進劑及熔解促進劑後,煤耗指標得以下降,生產成本得到了優化,因此,本公司擬繼續在附屬公司及分公司使用燃燒促進劑及熔解促進劑,以進一步降低本公司的生產成本,提高生產運營質量。《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交易:國家於二零二四年發佈了關於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要求水泥企業實施更加嚴格的大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排放標準。使用脫硫劑能夠有效固化熟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硫氣體,有利於本集團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濃度以達到國家環保標準。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是一家從事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劑研發、生產、經營、服務為一體的企業,依託海螺製劑集團在行業內的產品生產規模優勢和技術水平優勢,可以持續為本集團提供質量穩定和價格優惠的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及脫硫劑產品。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發生的上述交易對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均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上市規則之涵義
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海螺科創材料100%股權,海螺科創材料持有海螺製劑100%股權,海螺製劑持有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100%股權,因此,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為海螺集團之聯繫人,是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三項合同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三項合同項下的交易應合併計算,視作一項交易處理,因為它們均為本集團與相同交易方在十二個月內進行的交易。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就三項合同之總年度上限金額人民幣1.922億元計算的若干適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超過0.1%但每項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2)條,三項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年度審閱及披露規定,並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根據上交所上市規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亦是本公司關聯方,三項合同項下的交易亦構成本公司的關聯交易,但因三項合同的總交易金額佔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低於0.5%,因此,本公司無需就上述交易在上交所網站發佈臨時公告。
董事會批准及意見《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及《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及彼等
項下交易已獲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致通過。在該董事會會議上,楊軍先生
及朱勝利先生(因擔任海螺集團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而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有關
連關係)及吳鐵軍先生(因擔任海螺科創材料董事而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有關連
關係)迴避了有關議案的表決。除上述披露,本公司沒有其他董事於三項合同及彼等
項下交易中佔有重大利益,或須就上述議案迴避表決。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意見如下:
(1)三項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為本集團開展的一般及日常業務,按照一般商務條款
或更佳條款進行,並符合本公司和股東的整體利益;
(2)三項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的決定及獲批程序均遵守中國公司法、上市規則、上
交所上市規則及本公司章程;
(3)三項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所載之條款及條件,由交易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
上,依據公平對等的原則訂立,屬公平合理;及
(4)三項合同下之合同價格(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及付款方式之確定基礎,遵循了中國的有關規定,符合上交所上市規則及上市規則之關聯(連)交易規則,
履行了合法程序,體現了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存在損害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行為。此外,三項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有利於交易雙方的業務發展,對交易雙方都是有益的。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指明,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聯繫人」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
「《二零二二年八月合同》」 |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簽訂的《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有效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董事會」 | 本公司的董事會 |
「《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 | 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署之《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有效期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本公司」 |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聯交所上市,而A股於上交所上市 |
「海螺製劑」 | 安徽海螺製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海螺科創材料之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海螺製劑集團」 | 海螺製劑及其附屬公司(包括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 |
「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 | 安徽海螺製劑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海螺製劑之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海螺集團」 | 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海螺科創材料」 | 安徽海螺科創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前稱安徽海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海螺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關連人士」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
「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
「《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 | 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署之《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有效期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董事」 | 本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本公司、其分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獨立第三方」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且非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二零二二年一月試用合同》」 |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簽訂的《燃燒促進劑試用合同》,有效期為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
「《二零二四年一月合同》」 | 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簽訂的《燃燒促進劑採購合同》,有效期為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上市規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 | 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相關成員)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署之《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有效期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交易雙方」 | 《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及《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之交易雙方,即本公司與海螺製劑高新技術公司 |
「中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
「先前公告」 | 本公司刊發日期分別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及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公告,內容涉及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期間,分別根據先前合同由本集團向海螺制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的交易
期間,分別根據先前合同由本集團向海螺制劑集團採購燃燒促進劑的交易 | |
「先前合同」 | 《二零二二年一月試用合同》、《二零二二年八月合同》及《二零二四年一月合同》 |
「人民幣」 | 人民幣,為中國法定貨幣 |
「股東」 | 本公司之A股及/或H股登記股東 |
「上交所」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上交所上市規則」 | 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
「聯交所」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三項合同」 | 《燃燒促進劑買賣合同》、《熔解促進劑買賣合同》及《脫硫劑採購框架協議》 |
「%」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公司秘書
虞水中國安徽省蕪湖市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楊軍先生、朱勝利先生、李群峰先生、吳鐵軍先生及虞水先生;(ii)獨立非執行董事屈文洲先生、何淑懿女士及張雲燕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