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01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1月31日。
●本次新增实施地点为“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清丰路8号”(以下简称“新增实施地点”),系公司自有厂房。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并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1月31日。本议案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1号)核准,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429.018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发行总额42,901.80万元,期限6年,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429,018,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123,066.8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5,894,933.1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2号)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截止2024年12月26日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 | 40,184.53 | 29,850.50 | 16,626.38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1,738.99 | 11,738.99 | 11,738.99 |
合计 | 51,923.52 | 41,589.49 | 28,365.37 |
二、 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
因募投项目“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实际交付时间晚于预期,于“浙江省嘉善县姚庄经济开发区二期清凉村”(以下简称“原实施地点”)建设的厂房及相应配套工程建设进度相应滞后。为顺应市场需求、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募集资金购置的相关产线设备能够及早投入生产,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新增公司自有厂房所在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清丰路8号”为实施地点,将部分涂布机产线、分切设备以及环保
设备等投放于新增实施地点,以便先行利用自有厂房尽快实现设备投产。待项目原实施地点全部竣工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再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经营布局情况使用。本次变更调整后,“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 | 浙江省嘉善县姚庄经济开发区二期清凉村 | 浙江省嘉善县姚庄经济开发区二期清凉村、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清丰路8号 |
本次新增实施地点为公司现有厂房,且与原实施地点相邻,便于公司后期管理。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因募投项目“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原计划用地时间是2023年1月,实际用地交付时间是2023年7月,晚于原先规划时间,导致“浙江省嘉善县姚庄经济开发区二期清凉村”(以下简称“原实施地点”)建设的厂房及相应配套工程建设进度相应滞后6个月左右;同时结合市场情况,公司决定调整“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相关产线投建速度,将“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的2025年1月31日延后至2026年1月31日。
三、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是公司根据当前发展实际做出的审慎决策,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
新增实施地点,并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次,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福莱新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莱新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