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更新)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0日14:00主持人:吴启权
一、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二、宣读会议议程
三、进入议程
议程一:宣读议案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四:《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议程二:股东发言议程三: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与计票、监票议程四:发放表决票,与会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议程五:2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律师与工作人员进行计票、监票议程六:主持人现场宣读表决结果议程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四、宣布会议结束,散会
议案一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2月30日收到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提请增加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函件全文如下: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持有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7,560,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请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修改公司章程条款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修改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与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相关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修改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与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相关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修改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二)与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相关议案;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九)项所述事项,除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员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但是,公司涉及的交易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但是,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与关联法人涉及的交易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
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投资者互动平台、公司网站、邮件、投资者现场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投资者互动平台、公司网站、邮件、投资者现场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公开接受中小股东投票委托、鼓励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行使质询权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6、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6、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特此提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议案二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2024年8月8日届至,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延期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
一、选举陈美川为公司董事
公司收到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2.98%,以下简称“格力金投”)提交的提名材料,格力金投提名陈美川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美川先生简历如下:
陈美川,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2016年5月至2020年11月任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4年4月任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24年4月至今任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广东省粤科横琴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金琴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截至目前,陈美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选举邓湘湘为公司董事
股东格力金投提名邓湘湘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邓湘湘女士简历如下:
邓湘湘,女,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任珠海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2019年10月至今任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投资总监;
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任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6月至今任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截至目前,邓湘湘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选举吴启权为公司董事
公司收到股东吴启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8.02%)提交的提名材料,吴启权先生自荐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启权先生简历如下:
吴启权,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6年3月至2002年10月,先后任职珠海市惟达电子有限公司、伟创力集团工程师;2005年3月至2013年6月,任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6月起担任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起任长园集团董事,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任长园集团副董事长。现任长园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兼任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截至目前,吴启权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5,814,915股。
四、选举杨诚为公司董事
公司收到股东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84%,以下简称“山东至博”)提交的提名材料,山东至博提名杨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诚先生简历如下:
杨诚,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先后任职于山西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深圳市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入职正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历任总经办副主任、拓展部经理、拓展中心副总经理、拓展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正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截至目前,杨诚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200股。
经审查,前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2名,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议案三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2024年8月8日届至,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延期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已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一、选举丘运良为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丘运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丘运良先生简历如下:
丘运良,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7月至2004年4月,任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04年11月至2010年6月,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高级审计员及经理;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2012年1月至今,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截至目前,丘运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选举王苏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提名王苏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苏生先生简历如下:
王苏生,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1994年7月至2002
年9月,先后任职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营业部总经理、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后、国家开发银行中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2003年7月至2007年4月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授;2007年4月至今为南方科技大学教授。现任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兼任境内上市公司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港交所上市公司东原仁知城市运营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上市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目前,王苏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选举张宇为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提名张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宇先生简历如下:
张宇,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具备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2月至今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未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职务。截至目前,张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经审查,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2名,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议案四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2024年8月8日届至,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延期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一、选举陈梅为公司监事
公司收到股东吴启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8.02%)提交的提名材料,吴启权先生提名陈梅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陈梅女士简历如下:
陈梅,女,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2004年7月至2014年9月先后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证券部门任职;2014年10月至2023年5月任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主板上市)合规总监。现任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截至目前,陈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选举江海燕为公司监事
公司收到股东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84%,以下简称“山东至博”)提交的提名材料,山东至博提名江海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江海燕女士简历如下:
江海燕,女,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0年5月任职于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务风控部企业律师、法务风控部总经理助理、法务风控部副总经理、法务风控部总经理;2017
年2月至2021年5月兼任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任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本合同部业务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正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中心总经理;2022年2月至今担任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截至目前,江海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经审查,前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