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拟授予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2月30日为授予日,以38.82元/份的行权价格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67万份股票期权。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