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投资构成明细的
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泰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投资构成明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8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79.86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699.43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2023年11月23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1月23日出具容诚验字【2023】361Z005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 截至2024年6月30日累计投入金额 | 投入进度 |
1 | 思泰克科技园项目 | 13,800.00 | 9,042.54 | 65.53%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950.00 | 0 | - |
3 | 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5,000.00 | 0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7,122.52 | 7,122.52 | 100.00% |
合计 | 36,872.52 | 16,165.05 | - |
三、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调整投资构成明细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 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实施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公司运营及管理效率,公司拟新增思泰克作为“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调整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1 | 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实施主体 | 思泰克深圳分公司 | 思泰克、思泰克深圳分公司 |
(二) 调整投资构成明细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于2020年备案,项目论证时间较早,原投资规划系基于当时的公司实际情况及预计的未来发展做出的合理规划。随着该项目的推进实施,公司出于审慎考虑,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及当前市场情况,并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对项目投资规划进行了再梳理及统筹优化,根
据思泰克深圳分公司目前办公场地的实际情况,经过综合评估,不再需要重新装修或额外购置办公设备,同时目前已购置的销售管理及办公软件已符合项目使用需求,故本次调减“场地装修”“设备投入-办公设备”及“销售管理及办公软件”预算。通过科学合理地安排和调度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有助于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高效化及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 | 序号 | 资金用途 | 投资额 | 占比 |
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1 | 场地费用 | 1,111.20 | 22.22% |
1.1 | 场地租赁 | 560.00 | 11.20% | |
1.2 | 场地装修 | 551.20 | 11.20% | |
2 | 设备投入 | 360.80 | 7.22% | |
2.1 | 设备投入-展示样机 | 102.00 | 2.04% | |
2.2 | 设备投入-检测维护设备 | 74.80 | 1.50% | |
2.3 | 设备投入-办公设备 | 184.00 | 3.68% | |
3 | 软件开发及购置 | 250.00 | 5.00% | |
3.1 | 销售管理及办公软件 | 250.00 | 5.00% | |
4 | 销售费用 | 3,278.00 | 65.56% | |
4.1 | 营销费用-宣传活动 | 200.00 | 4.00% | |
4.2 | 营销费用-营销人员 | 3,078.00 | 61.56% |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调整后: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 | 序号 | 资金用途 | 投资额 | 占比 |
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1 | 场地费用 | 1,111.20 | 22.22% |
1.1 | 场地租赁 | 1,111.20 | 22.22% | |
2 | 设备投入 | 176.80 | 3.54% | |
2.1 | 设备投入-展示样机 | 102.00 | 2.04% | |
2.2 | 设备投入-检测维护设备 | 74.80 | 1.50% | |
3 | 销售费用 | 3,712.00 | 74.24% | |
3.1 | 营销费用-宣传活动 | 634.00 | 12.68% | |
3.2 | 营销费用-营销人员 | 3,078.00 | 61.56% |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注1:场地费用:“场地租赁”为本募投项目租赁场地所需支付的租金及相关税费、手续
费等;注2:设备投入:“设备投入-展示样机”及“设备投入-检测维护设备”为本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投入的展示样机及检测维护设备相关费用;
注3:销售费用:“营销费用-宣传活动”为思泰克深圳分公司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营销费用-营销人员”为思泰克深圳分公司支付本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相关的在职及未来新聘职工的人工费用(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社保、公积金等)
四、 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调整投资构成明细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调整投资构成明细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需求及公司经营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五、 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投资构成明细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调整该项目投资构成明细,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需求及公司经营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能够进一步优化项目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董事会同意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调整投资构成明细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投资构成明细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调整投资构成明细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调整投资构成明细事项。
六、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投资构成明细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投资构成明细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投资构成明细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投资构成明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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