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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1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0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违规问题:

1、内部控制设计不完善。一是你公司未制定评估对象选择相关规章制度,部分应收款项2023年末可回收金额未经评估;二是你公司未制定保证金冲抵相关规章制度,存在未及时履行保证金冲抵程序情形。

2、减值制度执行不到位。你公司未按内部减值制度要求,对部分应收款项2023年末保证担保效力进行差异化判断。

上述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完善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内部减值制度要求,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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