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重要提示: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裁定确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已于同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
2、深交所将在收到公司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深交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鉴于公司仍存在其他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园”,股票代码仍为“002310”,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1、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
2、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二、相关风险警示已消除的情况
2024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及《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24年12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深交所将在收到公司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深交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股票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能否获得深交所的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