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4)东园破管字第25号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2日,贵院作出(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重整,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东方园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12月23日,贵院作出(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园林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由东方园林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经管理人审查,截至2024年12月27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现管理人将《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向贵院作如下汇报: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严格监督东方园林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各项执行工作。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贵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东方园林应于2024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重整投资人已支付重整投资款不低于6亿元;
2.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5.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东方园林已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
签署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以下简称“一号信托”)的信托合同、中信信托已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签署外贸信托-玄武25号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以下简称“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已支付不低于6亿元的重整投资款根据管理人、东方园林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应在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转增股票对应的剩余重整投资款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2024年12月25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约7.94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重整投资人具体付款情况如下表:
序号 | 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名称 | 受让股票数量 (亿股) | 受让股票单价 (元/股) | 已支付的受让股票总对价(亿元) |
1 | 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0 | 0.66 | 5.28 |
2 | 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0.66 | 0.66 |
3 | 国寿财富东能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0.50 | 1.00 | 0.50 |
4 | 国寿财富东能贰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0.50 | 1.00 | 0.50 |
5 | 深圳市申南招平协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50 | 1.00 | 0.50 |
序号
序号 | 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名称 | 受让股票数量 (亿股) | 受让股票单价 (元/股) | 已支付的受让股票总对价(亿元) |
6 | 申优开元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0.50 | 1.00 | 0.50 |
合计 | 11.00 | / | 7.94 |
(二)本次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东方园林以现有总股本2,685,462,004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2.3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313,860,113股。转增完成后,东方园林的总股本增至5,999,322,117股。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1)转增股票中1,100,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2)转增股票中1,513,860,113股用于清偿债务,股票抵偿价格为3.96元/股;
(3)剩余700,000,000股转增股票作为预留股份,用于在未来引入投资人。
2024年12月24日,东方园林披露《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7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4年12月30日。
2024年12月27日,东方园林转增产生的3,313,860,113股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三)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由东方园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每家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园林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依法以现金方式分两次全额清偿。
截至2024年12月25日,应当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足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四)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人每家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分别以转增股票和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转增股票清偿与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债权比例分别约为19.27%、80.73%。以转增股票清偿的部分,按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25.25股转增股票(即股票抵债价格为3.96元/股)的方式获得清偿。
截至2024年12月27日,应当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
(五)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东方园林重整程序中产生的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报酬等,其中管理人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以法院确定为准,其他破产费用以债务人财产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东方园林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东方园林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基于上述,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五项标准。
(六)东方园林已与中信信托签署一号信托的信托合同、中信信托已与外贸信托签署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
2024年12月26日,东方园林与中信信托签署一号信托的《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中信信托已与外贸信托签署《外贸信托-玄武25号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合同》,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六项标准。
三、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2024年12月27日,重整投资人已支付不低于6亿元的重整投资款;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东方园林已与
中信信托签署一号信托的信托合同、中信信托已与外贸信托签署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管理人认为,东方园林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符合《重整计划》的规定,已达到《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
特此报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27日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