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重要提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裁定确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一、概述
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2024年12月20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
2024年12月23日,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
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5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管理人同步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4条第三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本案中,东方园林已于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东方园林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通过重整程序,公司将逐步化解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同时,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重整计划的执行会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
形,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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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4)京01破577号之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