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档、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应同时符合不时修改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倘若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相牴触或存在任何冲突时,应按从严原则,执行最严谨的条文。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资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监事会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第六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
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
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作为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十二)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四)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年;
(十五)
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年;
(十六)
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享有对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
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充分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监事责任、职责及义务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有关监事的一切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书面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促使公司及董事遵守不时生效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六)担任公司的监事的任何期间,如公司的监事会对公司的任何董事提出法律程
式,立即通知及以书面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监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并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可对监事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当监事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监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监事人数,补充监事的任职期限截至该监事的任期结束。
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2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公司要求保密的事项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资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确保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任职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
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档;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且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档、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档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徵集
第二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徵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徵求意见。在徵集提案和徵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三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会议
通知提交全体监事;
(二)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书面会议通
知提交全体监事;
(三)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不受前两款规定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格式或资讯载体、专人通知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送出。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交付邮局之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三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连络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许可权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节
审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仲介机构业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要求参加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当做出决议。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2/3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未及之处,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 16 –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本规则所称「过」,不含本数。本规则所称「关联」的含义分别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所称的「关连」相同。
第五十条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规则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