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
第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股东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六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八条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九条 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