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或董事
会秘书备案。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九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监事会并形成决议;
3、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四)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七)重大事件: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 任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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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