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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0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1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2月30日为授予日,以15.3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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