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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融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及公司“三位一体”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融资”包括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带息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等证券。

(二)本办法所称“授信”,指银行或其他非银行机构对企业的资信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企业一定的信用额度,可以在银行等机构开展融资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用信”,指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机构获得授信后,根据授信业务品种开展流贷、信用证、银票等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融资管理。各分子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单位的融资管理细则及内控制度,并不得违背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管理原则

(一)以满足公司的发展为宜,综合考虑当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要做到两者兼顾和平衡。

(二)应综合考虑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及偿债能力,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及融资结构。

(三)应充分结合经济环境及国家货币政策,动态进行融资管理,做好融资成本、风险及流动性匹配。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融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公司及分子公司融资工作。

第六条 融资计划

财务管理部每年度应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规划编制融资计划,并按预算管理相关要求上报审批。

第七条 年度融资方案

(一)财务管理部应结合公司情况及市场情况编制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明确融资规模、用途、方式等,做好还款来源分析及预测,对融资风险作出充分论证。境外融资还应充分考虑所在地政治、经济、法律、市场和汇率等因素。

(二)年度融资方案依次经分管领导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党委会前置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

(一)原则上公司及子公司需严格按照经审批通过的年度融资方案开展融资。确需在年度计划外新增融资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明确融资规模、用途、结构、方式及期限等,

并对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充分论证。

(二)年度计划外的融资事项,按照决策管控清单依次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按要求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融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任何融资行为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相关合同签订时按资金提供方要求提供公司同意该项融资的内部决策文件,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合同签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及分子公司在具体办理融资事项时,如额度、融资条件等超出公司有权机构已审批的额度和条件范围的,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及银行等机构的要求使用融资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监督。

第三章 债务性融资

第十四条 债券融资

(一)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应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及发行时机,做好发行额度、发行成本、资金使用情况、市场形象等匹配,并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

(二)债券融资事项,依次经分管领导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党委会前置研究通过后报控股股东审批,经控股股东审批通过后,

报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授信管理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统筹管理综合授信,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内合理分配及使用银行等授信资源。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统筹做好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到期情况统计,做好授信续批衔接。各分子公司应结合具体情况积极配合公司财务管理部开展授信申请工作。

(三)各子公司可在综合授信管理外的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独立授信及融资,并报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用信管理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统筹管理公司及分子公司在综合授信范围内的用信,以效益优先原则合理分配及使用银行等授信资源。

(二)票据贴现等业务应进行询价、比价后择优办理,询价、比价流程应清晰、完整。

(三)子公司获得银行等机构单独授信的,由公司结合其具体授信情况及公司综合融资成本、资金情况,对其用信情况进行审批。

第四章 权益性融资

第十七条 权益性融资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开展。

第十八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由证券部牵头,财务管理部配合开展。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发行证券进行权益性融资,应对融资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分析论证。

可行性论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相关融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内部融资

第二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的内部融资行为必须通过公司内部结算中心统一办理,各子公司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二十二条 计划内融资

财务管理部根据各分子公司需求编制年度内部融资方案。融资方案按照决策管控事项清单依次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各分子公司按照经审批通过后的融资方案申请办理合同签订、提款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计划外融资

原则上各分子公司需严格按照经审批通过的年度内部融资计划开展内部融资。确需在年度计划外新增内部融资的,由子公司根据资金需求并履行其决策审批程序后向公司发起融资申请;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查子公司融资申请基本情况后,提出审核意见,按照决策管控事项清单依次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融资办理:

(一)内部融资合同签订:内部融资经公司审批程序通过后,应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计息方式等。借款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方能办理借款拨付手续。

(二)内部融资管理:财务管理部负责内部融资的会计系统控制及台账管理,建立融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妥善保管融资合同、收款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使用方进行账务核对,定期对筹措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监督,并做好内部借款偿还的监督管理。

(三)内部融资资金归还:借款分子公司应向公司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并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并及时偿还借款。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及各分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融资方案筹集资金。因市场等环境变化确需改变资金用途及新增增信措施的,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任何融资行为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相关合同签订时按资金提供方要求提供公司同意该项融资的内部决策文件,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合同签署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及银行等机构的要求使用融资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监督。

第七章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融资收支预算管控。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将债

务收支、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等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范围内加强管控。债务收入预算包括新增债务资金流入、存量债务融资置换、续贷等;债务支出预算包括债务还本付息等相关融资资金支出。

第二十九条 强化债务举借管理,合理优化债务结构

(一)注重融资和偿债能力适配性。合理规划长短期融资比重、债务规模和时间区间,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规避短债长用、短融长投和期限错配风险,确保债务增长与盈利能力相匹配、项目融资规模与投资规模相匹配、还本付息与资金流相匹配。

(二)加强融资成本管控。严格控制新增高成本融资,加大存量高息债务置换力度以降低融资成本。

(三)对于资产负债率过高且经营严重亏损、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下属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外部融资。

第三十条 强化还款管理,确保正常偿付

应根据总体偿付计划,逐笔逐项制定偿债方案,原则上按照“资金提前三个月进入预警期、提前两个月确定资金来源、提前15天资金到位”的要求实行偿债动态管理,确保需偿付资金及时到位及偿付。

第三十一条 加强融资业务日常管理

应加强融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台账管理,建立融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妥善保管融资合同、收款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定期对筹措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融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应结合各笔融资还款计划,全面、动态

地掌握各期需偿付的时间和金额,及时调配资金以按时偿付借款。

第三十四条 发生融资不能及时、足额偿付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不能正常偿付的原因,以便公司采取有效化解逾期风险的措施。对隐瞒债务风险或提供虚假信息、对企业债务风险重大问题报告不及时或隐匿不报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追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由财务管理部承担。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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