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航光电: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4-058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光电”)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4年12月2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泽义主持,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在郭泽义、李森、郭建忠、韩丰、张砾5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共有4名董事有权参与《关于202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独立董事2024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认为2025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202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为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2024年度向关联人采购、向航空工业下属单位提供劳务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

偏差主要为客户需求及项目进展情况影响,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述差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披露在2024年12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基本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法治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修订明细见附件,修订后的办法及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披露在2024年12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份管理办法》修订明细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修订说明
1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修订
2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修订
3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修订
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修订
5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修订
6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删除
7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修订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8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修订
9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修订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10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修订
11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修订
12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修订
13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修订
1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新增
共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办法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15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修订
16第六章 董监高离任后股票锁定要求第六章 附则修订
17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删除
18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自行废止。修订
19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新增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明细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修订说明
1第十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深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第十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及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修订
2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三)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四)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修订
3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修订
4第十四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修订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开办的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5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十五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将公司募集文件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修订
6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修订
7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修订
8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修订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9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修订
10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修订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修订
12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按照公司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相关制度执行,不得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修订
13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修订
14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健全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修订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15第六十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基本规定》、《应收账款对账管理办法》、《物资招标管理办法》、《物资采购控制制度》、《比价采购财务管理办法》、《合同会签管理制度》、《材料库房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露。第六十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基本规定》《应收账款对账管理办法》《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物料计划管理程序》《物料采购执行管理程序》《供应链采购价格管理程序》《材料库房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露。修订
16第七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七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报告监督情况。修订
17第七十四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资料原件,审计部负责保管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四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记录、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修订
18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修订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19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原《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行废止。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