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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0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56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5: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温志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8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065,812,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2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3名,所持股份共2,573,463,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8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82名,所持股份共492,349,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9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1270名,代表股份2,039,07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02%。(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非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26,739,256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及关联股东情况

(一)关联股东情况

对于议案1和议案2,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为:

通过现场出席或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交易对方任职的人员。具体为:温志芬、温鹏程、梁志雄、严居然、温蛟龙、温少模、黄聪、孙芬、温均生、伍翠珍、颜添洪、黎沃灿、严居能、刘金发、陈健雄、温淑娴、伍时贤、温铭驹、伍翠霞、黄伯昌、宁克春、温淑燕、温尚基,共23名。

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1,484,083,970股,均对议案1和议案2回避表决。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现金收购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38%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7,14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8%;反对14,246,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7%;弃权340,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8,300,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1%;反对14,246,94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5%;弃权340,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69,457,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2%;反对11,59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8%;弃权67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10,616,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2%;反对11,591,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2%;弃权679,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鲁蓉蓉律师、梁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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