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正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1人,持有股份247,282,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43.78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持有股份242,34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6人,持有股份4,937,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7人,代表股份4,944,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6人,代表股份4,937,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2%。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932,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9%;反对2,295,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84%;弃权53,7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2.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663,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8%;反对491,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7%;弃权127,2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25,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73%;反对491,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弃权127,2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2%。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国有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52,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64%;反对527,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63%;弃权66,1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50,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934%;反对527,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96%;弃权66,1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9%。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912,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4%;反对360,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7%;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74,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73%;反对360,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86%;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若晗律师、王茜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