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5 证券简称:铜牛信息 公告编号:2024-117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公告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职业经理人的议案》。根据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工作办法》,董事会同意聘任总经理高鸿波先生,副总经理李超成先生,副总经理樊红涛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毅先生,总法律顾问许萌先生为公司职业经理人。本次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均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2月30日
附件:公司职业经理人简历
高鸿波先生:197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职研究生。1999年8月至2005年9月就职于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历任经营发展部部长、信息中心主任;2005年9月至今就职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鸿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809,6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高鸿波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高鸿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李超成先生:197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4年7月至1996年12月,就职于北京市科通电子继电器总厂,任电子电路工程师;1997年2月至1999年12月,就职于日电系统集成(中国)有限公司,任系统网络集成工程师;1999年12月至2007年3月,就职于北京世纪华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2007年3月至今,就职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超成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55,8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李超成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超成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樊红涛先生:197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0年3月至2004年11月,就职于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04年12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中关村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总监;2006年9月至2008年1月,就职于北京世纪华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就职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樊红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13,7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樊红涛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樊红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刘毅先生:197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1998年8月至2005年8月,就职于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任信息中心职员;2005年8月至今,就职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网维中心主任、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毅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25,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刘毅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许萌先生:198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014年7月至2023年4月,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2023年5月至今,任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许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许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