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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马农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公告编号:2024-068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李新卫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说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李新卫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李新卫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新卫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中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李新卫先生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李新卫先生,独立董事,197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学历,执业律师。1992年8月至2001年12月历任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副主任科员;2001年12月至2003年5月任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3年5月至2005年1月担任北京中银律师事

务所执业律师;2005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执业律师;2023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征集人保证本公告所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表决权涉及的股东会情况

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
1.00《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征集人仅就本次股东会上述提案征集表决权,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征集人对上述相关提案行使表决权的同时,可明确对本次股东会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征集人将按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代为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7)。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对《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征集人不接受与其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委托。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至2025年1月10日(即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2、征集期限: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4日(每日上午9:00-11:

00,下午14:00-17:00)。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代为表决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股东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部签收日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渝详路3号

收件人: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47633879

邮政编码:40228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

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李新卫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李新卫先生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备注同意反对弃权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一般表决说明: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在议案后的所选项对应的括号内划表决票中,请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用“√”选择一项,每一议案限选一项,多选、不填写或使用其它符号的视同弃权统计。

1)委托人(个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2)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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