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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马农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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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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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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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威马农机”“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不超过11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9,830.67万股的1.20%。授予情况如下: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30.67万股的1.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00.00%。本激励计划不存在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54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计45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下属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含:①董事 (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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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八、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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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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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2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5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章 附则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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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威马农机、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有效期自权益授予登记完成/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归属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归属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

《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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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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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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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5人,为公司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下属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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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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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上述权益工具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不超过11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9,830.67万股的1.20%。授予情况如下: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30.67万股的1.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00.00%。本激励计划不存在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30.67万股的1.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00.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45人)118.00100.00%1.20%
合计118.001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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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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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 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二个归属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5%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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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54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5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07元的50%,为每股15.54元;

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6.65元的50%,为每股

13.33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每股15.54元。

(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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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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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

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考核指标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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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第一个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2025年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2026年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5%

第三个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2027年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归属期

归属期考核年度净利润

第一个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2025年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2026年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2027年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上述 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若营业收入、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比例均在80%以上,按照二者实际当年各自完成比例的算术平均值行使股份比例分配;若算术平均值行使股份比例超过100%,按100%执行;若营业收入、净利润任一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比例未达80%,按作废失效处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绩效考核合格者归属比例为100%,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归属比例为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指标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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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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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为调整前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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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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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及 《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权益。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相关权益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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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对获授权益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权益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调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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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按照相关规定,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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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权益数量,并按照权益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以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用该模型对授予权益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31.44元/股 (2024年12月2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1.44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9.29%、27.82%、27.30% (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年、2年、3年的历史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 (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5年1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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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权益数量 (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
118.001,067.97563.24331.36166.786.58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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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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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在所获权益归属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同业竞争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所获权益归属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同业竞争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所获权益归属后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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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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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退休当年可确认归属条件成就,且个人绩效考核满足要求的,该部分权益可正常归属;剩余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退休后被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入归属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按照该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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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执行,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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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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