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7 证券简称:天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4-137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天铁股份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许银斌
董事长许孔斌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公司董事许银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的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2月23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2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6,742,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84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4,248,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6,820,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34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21,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091,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8%;反对220,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弃权430,6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7,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78%;反对220,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5%;弃权430,6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7%。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408,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5%;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237,0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914,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45%;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5%;弃权237,0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280,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8%;反对9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弃权368,8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86,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55%;反对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5%;弃权368,8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9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左里阳、何湾(以下简称“天册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天册律师认为,天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