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发展 公告编号:2024-103
2024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0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长刘平先生,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八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八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董事会以各分项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的发行对象进行调整,调整后,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不再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修订后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拟发行数量为不超过9,500.00万张(含本数)。
(三)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95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五)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六)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具体票面利率确定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七)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照下述公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不设置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前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十三)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
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与相同利率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十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95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 拟投入金额 (万元) |
1 | 上海保利海上瑧悦 | 720,968 | 100,000 |
2 | 北京保利颐璟和煦 | 367,857 | 90,000 |
3 | 佛山保利琅悦 | 495,913 | 85,000 |
4 | 长春保利和煦 | 197,899 | 70,000 |
5 | 北京保利天汇 | 748,611 | 70,000 |
6 | 天津保利西棠和煦二期 | 223,941 | 65,000 |
7 | 合肥保利海上瑧悦 | 218,051 | 60,000 |
8 | 莆田保利瑧悦 | 258,692 | 55,000 |
9 | 成都保利西堂和煦 | 184,684 | 45,000 |
10 | 上海保利西郊和煦 | 244,147 | 40,000 |
11 | 太原保利璞悦 | 188,346 | 40,000 |
12 | 广州保利云境 | 224,553 | 35,000 |
13 | 佛山保利广佛湾堂悦 | 175,466 | 35,000 |
14 | 大连保利东港天珺 | 158,609 | 30,000 |
15 | 广州保利琅悦 | 115,860 | 30,000 |
16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 | 100,000 |
- | 总计 | 4,623,597 | 950,000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部分,公司将以其他方式解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存在不足,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弥补不足部分。
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确定。
(十九)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1)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2)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3)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二十)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一)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二)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
106)、《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107)和《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107)、《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意见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107)、《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107)、《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108)。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独立董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独立董事3名。经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章靖忠、张峥、张俊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