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 15:00;
2、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4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靳保芳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0人,代表股份1,690,732,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74,199,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63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85人,代表股份116,533,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10%。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86人,代表股份116,533,19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1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与下属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9,949,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64%;反对48,949,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1%;弃权1,834,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5%。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749,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216%;反对48,949,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45%;弃权1,834,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8,502,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1%;反对1,202,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1,02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303,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65%;反对1,202,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6%;弃权1,02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9%。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5,792,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8%;反对4,500,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2%;弃权439,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593,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10%;反对4,500,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2%;弃权439,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8%。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暨向下属公司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48,016,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35%;反对1,377,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弃权41,339,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816,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441%;反对1,377,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9%;弃权41,339,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7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楠 杨淞
3、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